

央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(记者费权)不少人都有这样的认知:案件办结、赔偿款一次性付清,纠纷就此尘埃落定。近日,浙江这起案件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。
浙江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,唯一的女儿在2016年的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。当年起诉后,法院依据当时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,按照“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5年”的标准,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7万余元。
可现在两位老人依旧健在,没有劳动能力、没有收入来源,生活难以为继。在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再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。
肇事方与保险公司抗辩称:案件早已审结,老人再次起诉属于“一事不再理”,而且法律明确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计算5年,再次索赔没有法律依据。
近日,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判决:支持老人诉求,判决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向两位老人再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7.6万余元。判决生效,双方均未上诉。
为何当年已经判决的案件,十年之后还能再诉,且被法院支持?
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介绍,人身损害赔偿以金钱补偿受害人及近亲属损失,项目含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。“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针对受害人依法扶养的人,弥补其丧失的扶养利益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七条规定,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,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;年满75周岁的按5年计算。李泽瑞解释,这是“定型化赔偿”:受案时无法确定其尚存多久,按实际年限算标准难统一,也增加理赔不确定性,故对75周岁以上者以5年为固定周期,统一算法。
但“按5年计算”不意味5年后赔偿义务消灭。其本意是弥补被扶养人长期乃至永久丧失扶养来源的损失。只要其仍生存且符合丧失劳动能力、无其他生活来源等条件,需求就未消失;5年期满后仍健在、仍无劳动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的,可就新发生损失另行主张增加费用。
两位老人并非重复索赔十年前同一损失,而是就生存期间新产生的生活费起诉,两笔费用覆盖时段、对应损失均不同,故“一事不再理”抗辩不成立。该原则只禁止同一事实、同一损失的重复请求;前诉解决首个5年费用,本诉针对期满后新发生的生存损失。
李泽瑞表示,下一阶段老人仍健在且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稳定生活来源,可再次起诉,但并非可无限获赔:每次主张均需重新审查其是否仍生存、无劳动能力、无其他生活来源及费用是否实际发生,能否支持由法院结合个案认定。

长按二维码关注精彩内容





